标题: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的论文 [打印本页] 作者: jlj6y9nsd7y 时间: 2015-9-2 05:04 标题: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的论文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的论文 6、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本案中,专家组报告于2003年5月2日向当事方散发,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员散发,因为需要把 英文 翻译成法文和西班牙文。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单独报告问题。 如上所述,dsu第9条规定,如果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那么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单一专家组(single panel)。Www.11665.CoM但这种安排应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专家组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时,应当确保当事方的权利不受损害,就像由单独专家组(separate panels)审理一样。如果一个当事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就应当(shall)作出单独报告(separate reports)(第9条第2款)。 2003年1月28日,美国提出请求,要求专家组作出8个单独报告,而不是一个报告。美国称,提出如此请求,是为了保护其在dsu中的权利,包括寻求与一个或多个起诉方达成解决办法,不通过报告或不上诉;而这个权利决定于单独报告的存在。 2003年1月30日,起诉方对这个要求表示反对,并且提出了很多理由,特别是这个请求不够及时,如果满足这个请求就会延误作出报告的时间,以及起诉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个报告,就会以不同的方式陈述观点。 当事方随后多次交换了意见。2003年2月3日,专家组致函当事方,称将在中期报告中对美国的请求作出决定,但即使接受美国的请求,这些单独报告的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的。2003年2月6日,专家组作出了单一的描述性部分。 最后,专家组决定采取由8个专家组报告组成的一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应当视为8个单独报告,涉及本案8个起诉方中的每一个起诉方。在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这8个争议是通过单一专家组程序审理的。在这份单一文件中,对于专家组决定裁决的请求,裁决也是共同的。按照司法节制的原则,专家组主要审查了起诉方的共同主张,因此可以作出共同裁决以解决争端。最后,这份文件的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 如上述关于单独报告问题的裁决所说,结论和建议是针对每个起诉方作出的,每个起诉方都有单独编号。因此,这个部分是针对单个成员的,例如“对欧共体主张的结论和建议”,共8个部分,但统一昆山信用卡套现编号为“xi”。事实上,对每个成员主张的结论和建议的结构和内容是相同的,仅有的例外是日本、韩国和巴西没有“未预见 发展 ”这一部分,因为日本没有提出这个请求,而韩国和巴西虽然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就未预见发展提出了主张,但在第一、二次书面陈述中,没有论证这个主张或者要求就这个问题作出裁决。 四、上诉审议阶段 1、要求通过专家组报告 dsu第16条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报告;除非一当事方提起上诉,或者dsb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该报告应当获得通过。 对于胜诉方何时可以要求召开dsb会议通过报告,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还是在20天后,dsu没有规定。从实践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将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或要求专门召开dsb会议的。例如,从专家组报告宁波信用卡套现散发之日起,以下案件通过专家组报告列入dsb会议议程的日期分别是:加拿大药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车产业案20天,[30]印尼汽车产业案21天。[31]按照惯例,要求召开dsb会议,应当提前10天提出。因此可以推论出,胜诉方要求召开dsb会议是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20天内作出的。 本案中,专家组于7月11日散发报告。起诉方于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专家组报告。但8月11日,美国向dsb提交了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布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32]因此,专家组报告没有通过。从这个时间安排看,起诉方是在专家组散发报告20天后才请求通过专家组报告的。 2、交叉上诉 根据wto《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的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 法律 错误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的上诉。其他当事方也可以单独提起上诉。单独上诉可以在该15日内提起,也可以在此后提起(但必须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后60日内,即专家组报告被dsb提供前[33]),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这就是“交叉上诉”(cross appeal)的情况。例如,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败诉,因此提起上诉。而欧共体和日本也就专家组报告中不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上诉。但这种上诉是“附条件的上诉”(conditional appeal),即请求上诉机构,只有在上诉深圳信用卡套现机构推翻专家组报告中有利于欧共体和日本的裁决部分的情况下,才就欧共体和日本单独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34] 本案中,起诉方提出了多个主张,但专家组只对其中的几个主张作出了裁决,就足以认定美国的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和gatt的义务。然而,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权(judicial economy)而没有审查的美国措施的其他方面的违法性仍然存在;尽管起诉方认为上诉机构没有理由不同意专家组的整体结论,但如果上诉机构的裁决的确影响了专家组的裁决(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则专家组行使司法节制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上诉机构就应当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因此,起诉方就专家组没有审查的一些主张提出上诉,提交了“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条件的上诉。提交这种上诉书面陈述的日期,是以美国上诉通知为起算点的,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韩国和巴西提交了联合提交了一份“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象欧共体等8方就美国的上诉书面陈述提交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一样,美国也就8方的“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提交了“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上诉机构最后裁决认为,由于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因此对“其他上诉方书面陈述”中的主张进行审查的条件并未出现,因此没有必要审查这些主张。 3、上诉审议程序 上诉审议程序规定在dsu第17条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nbs杭州信用卡套现p; 根据《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上诉审议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在上诉通知后30日内举行。但本案的听证会是在9月29、30日举行的,即是在上诉通知后48、49日举行的。 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个案件由3名上诉机构成员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诉机构主席,并且是上诉机构中唯一一位从1995年就担任上诉机构成员的人。他作风严谨,对听证会时间和秩序要求严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听证会很有个性化色彩。[35]] 听证会分两部分。首先是当事方发言,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上诉机构对上诉和交叉上诉的内容未作区分;美国在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及交叉上诉的内容,而欧共体等8方则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别宣读就美国上诉的辩驳和交叉上诉的内容。然后是上诉机构成员向当事方提问。与专家组听证会不同的是,当事方之间并不互相提问。但是,在一当事方回答问题后,其他当事方举牌经主席同意后,也可以就某个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了听证会,并且除了没有第一部份的口头陈述之外,也可以回答专家组向所有参加方提出的问题,或者主动要求发言。与专家组听证会期间第三方只能参加为其专门召开的会议相比,第三方在上诉审议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权利。 上诉方主要是指责专家组的裁决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方面如何错误,而被上诉方则百般为专家组的裁决辩护。虽然专家组裁决中,很多推理和结论都是起诉方的观点,但也有很多是专家组自己的理解。因此,对于专家组裁决中某一观点或结论的含义,双方在上诉阶段常常会提出自己的理解。这让人感觉到,如果专家组在场,会提供更为准确的解释。事实上,上诉是针对专家组裁决的,被上诉方应当是专家组才对。即上诉方指责专家组裁决,由专家组作出辩护。这实际上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谁应当是上诉阶段“被告”的问题。 【注释】[1] 这10种产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2]欧共体、日本、韩国、 中国 、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将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见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3] 本案还有7个第三方:加拿大、中国台北、古巴、墨西哥、泰国、土耳其、委内瑞拉。马来西亚撤出第三方。[4] 欧共体第一次书面陈述,第2段。[5]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第6段。[6] 美国第一次书面陈述,第1段。[7]美国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8] 美国钢管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9] 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 在该案中,美国总统在3月5日才宣布采取保障措施,显然没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欧盟、韩国等宣布对此保留权利,认为美国应最迟在2月20日开始提供磋商的机会。[11] 在美国面筋案中,欧共体从wto裁决报告通过后第5天起,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实施关税配额限制,时间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国根据dsu的规定,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认为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虽然通报了货物贸易理事会,但从未列入该理事会的议程;欧共体没有就报复水平是否相当的问题与美国进行磋商。见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后来,美国于2001年6月1日宣布,对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长。该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实施的,已经实施了3年。美国没有就欧共体的报复措施进一步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的报复措施也按期于5月31日终止。[12] 事实上,第8条第2款规苏州信用卡刷卡套现定的报复必须在90天内实施,和第3款规定的绝对增长并符合协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内实施,也有令人困惑之处。例如,wto裁决不可能在90天内作出,如何满足90天的条件,就成为了一个问题。作者曾与姜丽勇讨论过这个问题。[13] 见wto文件:(1)欧共体:g/c/10,g/sg/43,15 may 2002。报复清单分“短单”和“长单”。欧共体认为,美国保障措施所适用的10种钢铁产品,有些是进口相对增加的;基于美国对这些产品限制而对欧共体造成的影响,欧共体可以在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90日内实施。因此欧共体“短单”提出,欧共体保留以下权利:不早于6月18日,对来自美国的干鲜果品等农产品,服装等纺织品,以及部分轻工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约3.64亿美元,将影响3.64亿美元的进口。“长单”是那些不能确定为进口相对南京信用卡代还增加的钢铁产品给欧共体所造成的影响,要等wto裁决美国的这些措施不符合wto协定。因此,欧共体宣布保留以下权利:对于来自美国的农产品、纺织品、五矿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加征8-30%关税,金额约5.83亿美元,将影响22.42亿美元的进口,将于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决美国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规定后第5天实施(如果这个时间较早)。(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的报复也分“短单”和“长单”,时限与欧共体相同。其中,“短单”针对某些钢铁产品加征100%关税,金额4,882,547美元。“长单”不高于123,425,608美元,但没有列举产品。 (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水果、烟草、钢铁产品和枪支等,金额5.573百万美元,将影响18.577百万美元的进口,但没有说明加征关税税率 (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时限与欧共体“长单”相同,针对某些农产品、轻工产品,加征从量关税,金额3,022,529美元,将影响36,562,424美元的进口。(5)中国:g/c/17,g/sg/46,21 may 2002。宣布保留以下权利:从2005年3月,或者wto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协议后第5天对来自美国的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加征24%的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14] 见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韩国: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兰: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15] dsu第3条第3款。[16] 美国对新鲜和冷冻大西洋大马哈鱼征收反倾销税案,1994年4月27日报告,第332-338页。但专家组如何知道某事项是否在磋商中讨论过,则需要当事方举证。由于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没有正式记录,所以起诉方保留对磋商事项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员就使用书面提问的方式。参见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淮安信用卡代还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17] dsu第4条第3款。[18] 见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19](1)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联合新闻声明指出,联合磋商发出了全球钢铁市场的所有贸易方对美国保护主义措施表示强烈关注的明确信号。在此次联合磋商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向美国表达了他们的共同观点,即美国的保护主义措施违反了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要求。他们还对尽管上诉机构已北京代还信用卡对6起诉诸wto的美国保障措施案判为违规,而美国仍然有计划地滥用保障措施表示了共同的关注。他们最后要求美国立刻停止实施与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后60天内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将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作为第一个起诉方,欧盟最早将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设立wto专家组的要求。见外经贸部网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56_1.xml 。(2)专家组裁决后,本案起诉方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在该案中取得了全面胜利。见欧共体官方网站: 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 doc=ip/03/1002|0|rapid lg=en 。(3)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后,8方再次发表联合声明,欢迎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裁决,认为美国应当立即终止保障措施;如果美国不撤销保障措施,有关成员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并依据wto规则采取其他适当行动。见欧共体网站: 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 doc=ip/03/1518|0|rapid lg=en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21] 见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22] 见wto文件:wt/ds259/9。[23]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4] dsu第12条第2-5款 [25] dsu第12条第6款。[26] 见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27] dsu第18条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专家组的书面陈述,如果该成员要求保密,则其他成员应将其视作保密材料,但该成员应请求必须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对外提供。[28] 在“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国棉纱案)”(wt/ds192)中期审议中,美国提出,该部分对巴基斯坦观点的介绍太多,因而损害了美国的权利,要求专家组作出修改。但专家组认为不存在对美国的损害,因而没有接受美国的要求。见专家组报告,第7.4-7.14段。[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3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32] 见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33] 见dsu第16条第4款。[34]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的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所以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35]] 他于2003年6月20日在伦敦的演讲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 总结 了他在上诉机构任职8年的经验,介绍了上诉机构的决策方法,提出了参加上诉审议的52个注意事项,堪称wto上诉审议的“圣经”。此文文采、哲理俱佳。
6、專傢組報告 dsu第16條規定,在專傢組報告散發給各成員後60天內,如果當事方沒有提出上訴,則該報告應提交dsb會議討論通過。 本案中,專傢組報告於2003年5月2日向當事方散發,但7月11日才向所有成員散發,因為需要把 英文 翻譯成法文和西班牙文。 此外,本案還涉及瞭單獨報告問題。 如上所述,dsu第9條規定,如果一個以上成員就同一事項請求設立專傢組,那麼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當設立單一專傢組(single panel)。Www.11665.CoM但這種安排應當考慮到所有有關成員的權利;專傢組在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時,應當確保當事方的權利不受損害,就像由單獨專傢組(separate panels)審理一樣。如果一個當事方提出要求,專傢組就應當(shall)作出單獨報告(separate reports)(第9條第2款)。 2003年1月28日,美國提出請求,要求專傢組作出8個單獨報告,而不是一個報告。美國稱,提出如此請求,是為瞭保護其在dsu中的權利,包括尋求與一個或多個起訴方達成解決辦法,不通過報告或不上訴;而這個權利決定於單獨報告的存在。 2003年1月30日,起訴方對這個要求表示反對,並且提出瞭很多理由,特別是這個請求不夠及時,如果滿足這個請求就會延誤作出報告的時間,以及起訴方假如知道要作出多個報告,就會以不同的方式陳述觀點。 當事方隨後多次交換瞭意見。2003年2月3日,專傢組致函當事方,稱將在中期報告中對美國的請求作出決定,但即使接受美國的請求,這些單獨報告的描述性部分也是相同的。2003年2月6日,專傢組作出瞭單一的描述性部分。 最後,專傢組決定采取由8個專傢組報告組成的一份文件的形式;本文件應當視為8個單獨報告,涉及本案8個起訴方中的每一個起訴方。在這份文件中,封面和描述性部分是共同的,表明這8個爭議是通過單一專傢組程序審理的。在這份單一文件中,對於專傢組決定裁決的請求,裁決也是共同的。按照司法節制的原則,專傢組主要審查瞭起訴方的共同主張,因此可以紫微鬥數卷之二作出共同裁決以解決爭端。最後,這份文件的結論和建議是針對每個起訴方作出的,每個起訴方都有單獨編號。 如上述關於單獨報告問題的裁決所說,結論和建議是針對每個起訴方作出的,每個起訴方都有單獨編號。因此,這個部分是針對單個成員的,例如“對劉仲宇:太乙小考歐共體主張的結論和建議”,共8個部分,但統一編號為“xi”。事實上,對每個成員主張的結論和建議的結構和內容是相同的,僅有的例外是日本、韓國和巴西沒有“未預見 發展 ”這一部分,因為日本沒有提出這個請求,而韓國和巴西雖然在設立專傢組請求中就未預見發展提出瞭主張,但在第一、二次書面陳述中,沒有論證這個主張或者要求就這個問題作出裁決。 四、上訴審議階段 1、要求通過專傢組報告 dsu第16條規定,在專傢組報告散發各成員20天後,dsb方可審議通過報告;除非一當事方提起上訴,或者dsb一致決定不通過該報告,該報告應當獲得通過。 對於勝訴方何時可以要求召開dsb會議通過報告,是在專傢組報告散發後20天內,還是在20天後,dsu沒有規定。從實踐看,是可以在20天要求將通過專傢組報告列入dsb會議議程或要求專門召開dsb會議的。例如,從專傢組報告散發之日起,以下案件通過專傢組報告列入dsb會議議程的日期分別是:加拿大藥品案21天,[29]加拿大汽車產業案20天,[30]印尼汽車產業案21天。[31]按照慣例,要求召開dsb會議,應當提前10天提出。因此可以推論出,勝訴方要求召開dsb會議是在專傢組報告散發後20天內作出的。 本案中,專傢組於7月11日散發報告。起訴方於7月31日要求dsb在8月11日召開特別會議,通過專傢組報告。但8月11日,美國向dsb提交瞭上訴通知(notice of appeal),宣佈就專傢組報告提出上訴。[32]因此,專傢組報告沒有通過。從這個時間安排看,起訴方是在專傢組散發報告20天後才請求通過專傢組報告的。 2、交叉上訴 根據wto《上訴審議工作程序》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在上訴通知上清回神飛霄登空招五星上法經作出後15日內,原上訴方之外的當事方可以加入該上訴,也可以就專傢組報告中的其他 法律 錯誤提起上訴。也就是說,其他當事方有15天的時間決定是否加入其他當事方提起的上安徽淮南市成立演講團巡講“反對宗教極端思想”訴。其他當事方也可以單獨提起上訴。單獨上訴可以在該15日內提起,也可以在此後提起(但必須在專傢組報告散發後60日內,即專傢組報告被dsb提供前[33]),但這種上訴應由相同的上訴成員審理。這就是“交叉上訴”(cross appeal)的情況。例如,在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中,美國敗訴,因此提起上訴。而歐共體和日本也就專傢組報告中不利於歐共體和日本的一些問題提出瞭上訴。但這種上訴是“附條件的上訴”(conditional appeal),即請求上訴機構,隻有在上訴機構推翻專傢組報告中有利於歐共體和日本的裁決部分的情況下,才就歐共體和日本單獨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34] 本案中,起訴方提出瞭多個主張,但專傢組隻對其中的幾個主張作出瞭裁決,就足以認定美國的措施沒有法律依據,違反瞭保障措施協定和gatt的義務。然而,專傢組行使司法節制權(judicial economy)而沒有審查的美國措施的其《道德經》對宗教和諧的貢獻——《道德經》與《聖經》他方面的違法性仍然存在;盡管起訴方認為上訴機構沒有理由不同意專傢組的整體結論,但如果上訴機構的裁決的確影響瞭專傢組的裁決(in the unlikely event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should reverse sufficient of the panel’s findings to undermine this conclusion),則專傢組行使司法節制的基礎就不復存在,上訴機構就應當對這些問題進行審查。因此,起訴方就專傢組沒有審查的一些主張提出上訴,提交瞭“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other appellant’s submission),即附條件的上訴。提交這種上訴書面陳述的日期,是以美國上訴通知為起算點的,即8月26日。其中,日本、韓國和巴西提交瞭聯合提交瞭一份“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象歐共體等8方就美國的上訴書面陳述提交被上訴方書面陳述一樣,美國也就8方的“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提交瞭“被上訴方書面陳述”。上訴機構最後裁決認為,由於上訴機構維持瞭專傢組裁決,因此對“其他上訴方書面陳述”中的主張進行審查的條件並未出現,因此沒有必要審查這些主張。 3、上訴審議程序 上訴審議程序規定在dsu第17條和《上訴審議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根據《上訴審議工作程序》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上訴審議聽證會原則上應當在上訴通知後30日內舉行。但本案的聽證會是在9月29、30日舉行的,即是在上訴通知後48、49日舉行的。 根據dsu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每個案件由3名上訴機構成員組成,本案中是mr. james bacchus, mr. georges abi-saab和mr. john lockhart。其中,james bacchus也是上訴機構主席,並且是上訴機構中唯一一位從1995年就擔任上訴機構成員的人。他作風嚴謹,對聽證會時間和秩序要求嚴格,但又不失幽默,使得聽證會很有個性化色彩。[35]] 聽證會分兩部分。首先是當事方發言,簡要闡述自己的觀點。上訴機構對上訴和交叉上訴的內容未作區分;美國在口頭陳述中沒有提及交叉上訴的內容,而歐共體等8方則按照事先的分工,分別宣讀就美國上訴的辯駁和交叉上訴的內容。然後是上訴機構成員向當事方提問。與專傢組聽證會不同的是,當事方之間並不互相提問。但是,在一當事方回答問題後,其他當事方舉牌經主席同意後,也可以就某個問題發表自己的意見。另外,第三方也全程出席瞭聽證會,並且除瞭沒有第一部份的口頭陳述之外,也可以回答專傢組向所有參加方提出的問題,或者主動要求發言。與專傢組聽證會期間第三方隻能參加為其專門召開的會議相比,第三方在上訴審議中似乎享有更大的權利。 上訴方主要是指責專傢組的裁決在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方面如何錯誤,而被上訴方則百般為專傢組的裁決辯護。雖然專傢組裁決中,很多推理和結論都是起訴方的觀點,但也有很多是專傢組自己的理解。因此,對於專傢組裁決中某一觀點或結論的含義,雙方在上訴階段常常會提出自己的理解。這讓人感覺到,如果專傢組在場,會提供更為準確的解釋。事實上,上訴是針對專傢組裁決的,被上訴方應當是專傢組才對。即上訴方指責專傢組裁決,由專傢組作出辯護。這實際上是訴訟程序中的一個根本問題,即誰應當是上訴階段“被告”的問題。 【註釋】[1] 這10種產品是: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熱軋鋼、冷軋鋼和塗鍍板;熱軋棒材;冷軋棒材;螺紋鋼;焊管類產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頭;不銹鋼棒材;不銹鋼桿材;鍍錫類產品;不銹鋼線材。[2]歐共體、日本、韓國、 中國 、瑞士、挪威、新西蘭和巴西等8個成員將美國限制鋼鐵進口的措施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見wto文件:wt/ds248, wt/ds249, wt/ds251, wt/ds252, wt/ds253, wt/ds254, wt/ds258, wt/ds259。[3] 本案還有7個第三方:加拿大、中國臺北、古巴、墨西哥、泰國、土耳其、委內瑞拉。馬來西亞撤出第三方。[4] 歐共體第一次書面陳述,第2段。[5] 美國上訴書面陳述,第6段。[6] 美國第一次書面陳述,第1段。[7]美國面筋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wheat glute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wt/ds166/ab/r,22 december 2000,第137段。[8] 美國鋼管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wt/ds202/ab/r,15 february 2002,第109段。[9] 見外經貿部網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721_1.xml 。[10] 在該案中,美國總統在3月5日才宣佈采取保障措施,顯然沒有提供磋商的“充分機會”。歐盟、韓國等宣佈對此保留權利,認為美國應最遲在2月20日開始提供磋商的機會。[11] 在美國面筋案中,歐共體從wto裁決報告通過後第5天起,對來自美國的部分產品實施關稅配額限制,時間是2001年1月24日至5月31日。1月25日,美國根據dsu的規定,要求與歐共體進行磋商,認為歐共體的報復措施雖然通報瞭貨物貿易理事會,但從未列入該理事會的議程;歐共體沒有就報復水平是否相當的問題與美國進行磋商。見wto文件:wt/ds223/1,g/l/436,g/sg/d14/1,30 january 2001。後來,美國於2001年6月1日宣佈,對面筋的保障措施不再延長。該措施是1998年6月1日實施的,已經實施瞭3年。美國沒有就歐共體的報復措施進一步要求設立專傢組;歐共體的報復措施也按期於5月31日終止。[12] 事實上,第8條第2款規定的報復必須在90天內實施,和第3款規定的絕對增長並符合協定的措施不得在3年內實施,也有令人困惑之處。例如,wto裁決不可能在90天內作出,如何滿足90天的條件,就成為瞭一個問題。作者曾與薑麗勇討論過這個問題。[13] 見wto文件:(1)歐共體:g/c/10,g/sg/43,15 may 2002。報復清單分“短單”和“長單”。歐共體認為,美國保障措施所適用的10種鋼鐵產品,有些是進口相對增加的;基於美國對這些產品限制而對歐共體造成的影響,歐共體可以在美國采取保障措施後90日內實施。因此歐共體“短單”提出,歐共體保留以下權利:不早於6月18日,對來自美國的幹鮮果品等農產品,服裝等紡織品,以及部分輕工產品,加征100%關稅,金額約3.64億美元,將影響3.64億美元的進口。“長單”是那些不能確定為進口相對增加的鋼鐵產品給歐共體所造成的影響,要等wto裁決美國的這些措施不符合wto協定。因此,歐共體宣佈保留以下權利:對於來自美國的農產品、紡織品、五礦化工產品和輕工產品,加征8-30%關稅,金額約5.83億美元,將影響22.42億美元的進口,將於2005年3月20日,或者wto裁決美國保障措施違反wto有關規定後第5天實施(如果這個時間較早)。(2)日本:g/c/15,g/sg/44,21 may 2002。日本的報復也分“短單”和“長單”,時限與歐共體相同。其中,“短單”針對某些鋼鐵產品加征100%關稅,金額4,882,547美元。“長單”不高於123,425,608美元,但沒有列舉產品。 (3)挪威:g/c/16,g/sg/45,21 may 2002。時限與歐共體“長單”相同,針對某些水果、煙草、鋼鐵產品和槍支等,金額5.573百萬美元,將影響18.577百萬美元的進口,但沒有說明加征關稅稅率 (4)瑞士:g/c/18,g/sg/47,22 may 2002。時限與歐共體“長單”相同,針對某些農產品、輕工產品,加征從量關稅,金額3,022,529美元,將影響36,562,424美元的進口。(5)中國:g/c/17,g/sg/46,21 may 2002。宣佈保留以下權利:從2005年3月,或者wto認定美國措施不符合wto協議後第5天對來自美國的廢紙、豆油和電動壓縮機加征24%的關稅,加征後的關稅額為9400萬美元。[14] 見wto文件:巴西:g/c/11,g/sg/n/12/usa/6,g/sg/n/12/bra/2,16 may 2002。韓國:g/c/12,g/sg/n/12/usa/7,g/sg/n/12/kor/1,16 may 2002。新西蘭:g/c/13,g/sg/n/12/usa/8,g/sg/n/12/nzl/1,17 may 2002。[15] dsu第3條第3款。[16] 美國對新鮮和冷凍大西洋大馬哈魚征收反傾銷稅案,1994年4月27日報告,第332-338頁。但專傢組如何知道某事項是否在磋商中討論過,則需要當事方舉證。由於磋商是秘密進行的,並且沒有正式記錄,所以起訴方保留對磋商事項的記錄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有些成員就使用書面提問的方式。參見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1999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64-65。[17] dsu第4條第3款。[18] 見安徽渦陽開講 “老子公開課”wto文件:wt/ds248/12,8 may 2002。[19](1)磋商結束後,6方發表瞭聯合新聞聲明。聯合新聞聲明指出,聯合磋商發出瞭全球鋼鐵市場的所有貿易方對美國保護主義措施表示強烈關註的明確信號。在此次聯合磋商中,歐盟、日本、韓國、中國、瑞士和挪威向美國表達瞭他們的共同觀點,即美國的保護主義措施違反瞭wto關於保障措施的要求。他們還對盡管上訴機構已對6起訴諸wto的美國保障措施案判為違規,而美國仍然有計劃地濫用保障措施表示瞭共同的關註。他們最後要求美國立刻停止實施與wto不符的保障措施。如果此次磋商未能在提出磋商要求後60天內解決爭端,那麼他們將提出設立wto專傢組的要求。作為第一個起訴方,歐盟最早將在2002年5月6日提出設立wto專傢組的要求。見外經貿部網站: /article/200207/200207000238中國人需要有文化的傳承——專訪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張56_1.xml 。(2)專傢組裁決後,本案起訴方歐共體、日本、韓國、中國、瑞士、挪威、新西蘭和巴西等8個成員發表聯合聲明,宣佈在該案中取得瞭全面勝利。見歐共體官方網站: 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 doc=ip/03/1002|0|rapid lg=en 。(3)上訴機構作出最終裁決後,8方再次發表聯合聲明,歡迎上訴機構維持專傢組裁決,認為美國應當立即終止保障措河北省民宗廳召開全省宗教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會議施;如果美國不撤銷保障措施,有關成員就有權采取報復措施,並依據wto規則采取其他適當行動。見歐共體網站: http://www.europa.eu.int/rapid/start/cgi/guesten.ksh?p_action.gettxt=gt doc=ip/03/1518|0|rapid lg=en 。[20] 6月3日、6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和7月29日。[21] 見wto文件:wt/ds248/15,wt/ds249/9,wt/ds251/10,wt/ds252/8,wt/ds253/8,wt/ds254/8,wt/ds258/12,wt/ds259/11。[22] 見wto文件:wt/ds259/9。[23] 見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4] dsu第12條第2-5款 [25] dsu第12條第6款。[26] 見wto文件:wt/ds248/13,wt/ds249/7,wt/ds251/8,wt/ds252/6,wt/ds253/6,wt/ds254/6,wt/ds258/10,22 july 2002。[27] dsu第18條和工作程序都要求,提交專傢組的書面陳述,如果該成員要求保密,則其他成員應將其視作保密材料,但該成員應請求必須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此概要可對外提供。[28] 在“美國對巴基斯坦棉紗采取的保障措施案(美國棉紗案)”(wt/ds192)中期審議中,美國提出,該部分對巴基斯坦觀點的介紹太多,因而損害瞭美國的權利,要求專傢組作出修改。但專傢組認為不存在對美國的損害,因而沒有接受美國的要求。見專傢組報告,第7.4-7.14段。[29] canada – patent protec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wt/ds114/r,17 march 2000。[30] canad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tive industry,wt/ds139/ab/r,wt/ds142/ab/r,31 may 2000。[31] indonesi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the automobile industry,wt/ds54/r,wt/ds55/r,wt/ds59/r,wt/ds64/r,2 july 1998。[32] 見wto文件:wt/ds248/17,wt/ds249/11,wt/ds251/12,wt/ds252/10,wt/ds253/10,wt/ds254/10,wt/ds258/14,wt/ds259/13,14 august 2003。[33] 見dsu第16條第4款。[34]但由於上訴機構沒有推翻專傢組的相關裁決,這種條件沒有出現,所以上訴機構沒有對這種上訴作出裁決。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第152-153段。[35]] 他於2003年6月20日在倫敦的演講the strange death of sir francis bacon: the dos and don’ts of appellate advocacy in the wto, 總結 瞭他在上訴機構任職8年的經驗,介紹瞭上訴機構的決策方法,提出瞭參加上訴審議的52個註意事項,堪稱wto上訴審議的“聖經”。此文文采、哲理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