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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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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7:3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概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重型货架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资阳私家侦探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北京清河信用卡刷卡公司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物流周转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9号(2008年7月8日)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2008年10月14日)【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锐。被告人刘锐系个体工商户潮安县庵埠强某车行的经营者,2006年间,刘锐明知同案人“李某伟”(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陆嘉”牌摩托车是假冒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北京海淀信用卡还款电话陆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为非法牟利,向“李某伟”购进一批假冒的“陆嘉”牌摩托车到其车行销售。期间,刘锐于2006年11月10日以每辆2800元的价格向邱某销售了2辆假冒“陆嘉”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得款人民币5600元。2006年12月7日,潮安县公安局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的报案后,在潮安县彩塘镇邱某处查获上述2辆假冒“陆嘉”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并在刘锐经营的潮安县庵埠强某车行中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陆嘉”注册商标的摩托车25辆(价值人民币70650元)。【评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能认定为货值金额,不能认定为销售金额由于销售金额能从量上直观反映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因此,《 刑法》将销售金额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唯一定罪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的收入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从买方实际得到的收入。“应得”的收入是指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虽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或事先的约定,买方应该支付给行为人的产品价款,属于可期待收益(即包括虽已售出但未回款的情形)。对于销售数额的性质,即其究竟是属于北京信用卡代还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属于犯罪既遂要件,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持犯罪构成要件论者认为,销售金额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只有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持犯罪既遂论者则认为,销售金额是犯罪既遂的条件,没有达到5万元销售金额就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既不同于犯罪构成要件论,也不同于犯罪既遂要件论,而是在犯罪既遂要件论的基础上,从提高金额的角度对未遂的处罚范围加以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明确,诈骗、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才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继续秉承了只处罚情节严重的未遂的立场。按照 刑法理论上的通说,我国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是按犯罪既遂模式进行设计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表明这个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因此,应将销售金额定位为犯罪既遂要件之一。同时基于防止打击面过宽的考虑,应严格处罚未遂范围。“两高”规定中所蕴涵的立场是值得肯定的。本案中,由于被扣押的25辆“陆嘉”牌摩托车均尚未销售,没有实南京私家侦探际的销售金额,又由于它既不属于被告人刘锐北京昌平信用卡还款公司销售后实际所得的收入,也不属于刘锐应得的可期待收益,而只是这25辆摩托车的价值,因此,一审法院将刘锐尚未销售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5辆“陆嘉”牌摩托车的价值金额70650元认定为“销售金额”是错误的,该25辆“陆嘉”牌摩托车的价值金额70650元应被认定为“货值金额”。
【概念】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單位犯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案例索引】一審:廣東省潮安縣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9號(2008年7月8日)二審: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二終字第19號(2008年10月14日)【案情】公訴機關:廣東省潮安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銳。被告人劉銳系個體工商戶潮安縣庵埠強某車行的經營者,2006年間,劉銳明知同案人“李某偉”(另案處理)向其銷售的“陸嘉”牌摩托車是假冒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陸豪摩托車有限公司的“陸嘉”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況下,仍為非法牟利,向“李某偉”購進一批假冒的“陸嘉”牌摩托車到其車行銷售。期間,劉銳於2006年11月10日以每輛2800元的價格向邱某銷售瞭2輛假冒“陸嘉”註冊商標的摩托車,得款人民幣5600元。2006年12月7日,潮安縣公安局接到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陸豪摩托車有限公司的報案後,在潮安縣彩塘鎮邱某處查獲上述2輛假冒“陸嘉”註冊商標的摩托車,並在劉銳經營的潮安縣庵埠強某車行中現場繳獲尚未銷售的假冒“陸嘉”註冊商標的摩托車25輛(價值人民幣70650元)。【評析】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的,隻能認定為貨值金額,不能認定為銷售金額由於銷售金額能從量上直觀反映行為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因此,《 刑法》將銷售金額作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唯一定罪處罰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所得”的收入通常是指行為人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已經從買方實際得到的收入。“應得”的收入是指行為人由於某種原因雖沒有實際取得收入,但根據合同或事先的約定,買方應該支付給行為人的產品價款,屬於可期待收益(即夫妻之間的相互代理關系包括雖已售出但未回款的情形)。對於銷售數額的性質,即其究竟是屬於犯罪構成要件還是屬於犯罪既遂要件,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較大的爭議。如持犯罪構成要件論者認為,銷售金額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隻有達到5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如果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持犯罪既遂論者則認為,銷售金額是犯罪既遂的條件,沒有達到5萬元銷售金額就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年終獎和工資nbsp;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婚姻登記相關事項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既不同於犯罪構成要件論,也不同於犯罪既遂要件論,而是在犯罪既遂要件論的基礎上,從提高金額的角度對未遂的處罰范圍加以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和1998年《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中都明確,詐騙、盜竊未遂,隻有情節嚴重才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濰坊故意傷害案件律師代理歸來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繼續秉承瞭隻處罰情節嚴重的未遂的立場。按照 刑法理論上的通說,我國刑法典分則條文中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是按犯罪既遂模式進行設計的。刑法分則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都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準的。一個人的行為,如果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就表明這個人構成瞭某種犯罪的既遂。因樹立正確婚姻傢庭觀此,應將銷售金額定位為犯罪既遂要件之一。同時基於防止打擊面過寬的考慮,應嚴格處罰未遂范圍。“兩高”規定中所蘊涵的立場是值得肯定的。本案中,由於被扣押的25輛“陸嘉”牌摩托車均尚未銷售,沒有實際的銷售金額,又由於它既不屬於被告人劉銳銷售後實際所得的收入,也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邱洪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不屬於疑故意殺人被羈押7年 律師雄辯檢察院終撤訴劉銳應得的可期待收益,而隻是這25輛摩托車的價值,因此,一審法院將劉銳尚未銷售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25輛“陸嘉”牌摩托車的價值金額70650元認定為“銷售金額”是錯新婚姻法關於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或偽造債務的規定誤的,該25輛“陸嘉”牌摩托車的價值金額70650元應被認定為“貨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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