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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闻伦理观念论纲(上)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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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3 06:1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方新闻伦理观念论纲(上)的论文关键词: 新闻伦理 新闻自由 新闻道德话语 西方媒介[摘要]:西方 现代 新闻伦理观念是一个矛盾的体系,同时也在西方普适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wWW.11665.Com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 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 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 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 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 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 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 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上海代还信用卡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北京信用卡套现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 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 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 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 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 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北京代还信用卡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上海信用卡代还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苏州姑苏区办理信用卡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沈阳信用卡套现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东莞信用卡代还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北京信用卡代还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關鍵詞: 新聞倫理 新聞自由 新聞道德話語 西方媒介[摘要]:西方 現代 新聞倫理觀念是一個矛盾的體系,同時也在西方普適價值的基礎上形成瞭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是:新聞自由、報道真相(truthtelling)、社會正義、毋傷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與媒介效益。 理論上講,無論處於何種具體的社會環境(東方的,或西方的),在新聞社會控制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應該是一種影響極為深遠的控制方式。盡管新聞從業人員總體上是一個重實踐而並不強調 哲學 反思與倫理關懷的社會群體,但借助新聞倫理的正當性(legitimacy)論證,新聞道德控制作用於新聞從業者的價值認知與理性判斷,最終將參與到新聞從業者的自我建構過程。這是因為,不同於以事物的性質、 規律 等“實然”問題為研究對象的認識論,倫理(ethics)研究的“應然”本就是關於行為正確與錯誤的判斷原則和依據,並通過分析“應當”與“不應當”而實現對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當我們對新聞進行倫理思考時,其實質也就是在研究與探索新聞實踐中的是非、正誤、善惡等價值判斷的原則與依據,其目標則是建立起某種關於新聞的最高目標或至善的、具有確定性與普遍性的知識或話語,以實踐於新聞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實上,人們思考新聞倫理的興味所在似乎總是新聞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聞確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與新聞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應用取代瞭正當性的內在反思與至善的倫理訴求。wWW.11665.Com因為這種本末倒置,新聞道德論證與社會控制過程中四處遊蕩著相對論、詭辯論的幽靈,新聞倫理往往成瞭道德相對主義泛濫的流沙之地。顯然,新聞倫理還需要一種以新聞的倫理正當性論證為研究對象的基礎性研究,肅清新聞倫理研究與新聞道德實踐中的種種相對主義幽靈,辨識與闡明新聞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與新聞之至善。唯其如此,新聞道德實踐才可以獲得生命力,而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標。 一、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 研究新聞道德與新聞之善的新聞倫理,首要的問題必然是去思考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當然,這裡所說的“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並不是指在具體的新聞倫理思考者那裡,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也就是說並不去問具體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斷“新聞倫理成為問題”。實際上,每個人具體思考、研究新聞倫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現實的動機,這個動機促使新聞倫理在他那裡成為“問題”。1888年,當《紐約太陽報》的主編查爾斯 達納(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編協會的年會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導新聞工作者行為的規約時,促使其進行新聞倫理思考的動機是“醫生們有他們自己的倫理系統……律師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規約,以及指導他行為的法庭行為條件以及執業條例。但我從未見過一套規約能對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導意義。”為此,達納寫下瞭“偶然想到”的八條原則(see flint,pp.393-394)。對於達納和他的同道來說,“新聞倫理成為問題”的實質是如何把新聞從職業(trade,craft)提升成為專業(profession)。新聞作為專業,意味著強調新聞從業所需知識的專門性,但更主要的是強調新聞的公共責任與公共服務特征,強調新聞的利他主義與社會良知,而其核心則是新聞專業化的道德規范建設。繼達納的新聞倫理八原則之後,各報紙(如《費城大眾紀事報》、《基督教 科學 箴言報》等)、報系(如赫斯特報系)及新聞職業組織如美國各州的主編協會、全美報紙主編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簡稱asne)、職業記者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簡稱spj)等紛紛推出瞭自己的“倫理規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傢沃爾特 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總統沃倫 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這場編寫新聞職業規范的熱潮之中。 實際上,正是因為對“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達納論道藏中的音樂史料式思考,作為一個專門學術領域的新聞倫理研究一開始就與建立倫理規范、以倫理規范約束新聞從業者為主要特征的新聞專業主義(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實踐走到瞭一起。包括納爾遜 克勞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 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 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內,幾乎所有早期的新聞倫理研究者都把“新聞作為專業”作為其主要思考對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對於更多的新聞倫理研究者來說,“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答案直接來自其對新聞媒介現實狀況的深切憂慮。如有著多年新聞實踐經驗的康拉德 芬克(conrad c. fink)所觀察到的,水門事件新聞報道以後,美國媒介陷入日益充滿敵意的社會、 法律 與 經濟 環境之中:民意調查中記者信譽度的降低,誹謗訴訟及敗訴案例的增加,賠償額度的倍增等。芬克認為,媒介與其環境,即政府、公眾、受眾之間形成瞭日益加深的“信譽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長的是,媒介環境的惡化與美國新聞倫理研究的第二次勃興(1980年代初至今)幾乎是同時發生的。這種時間上的同步顯然不是偶然的。對於這些研究者來說,媒介環境的惡化實際上乃是其“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的答案。其實,最初的新聞倫理者所謂新聞專業建構也是基於新聞與媒介社會環境與社會形象的考慮,他們希望通過專業建構提升新聞人社會形象,使其能夠獲得醫生、律師、神職人員等所謂專業人士所獲得的社會尊重。不同的是,水門事件之後新聞業遇到的問題已經不是能否獲得社會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擺脫敵意的社會環境。新聞倫理研究因此而 發展 出倫理反應論(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與市場營銷的質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論來。 實際上,針對“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這一命題,還存在著第三種方式的思考,這是在關於新聞與民主、自由與責任等議題展開的媒介批評與社會批判中表現出來的。這些研究依據民主參與的社會功能要求,思考新聞在報道事實與公共辯論等領域的責任承擔。研究者往往並不完全把自己歸類到新聞倫理研究,但他們思考新聞的社會責任時實際上依然是在思考新聞倫理問題。對這些研究者來說,在新聞自由理念已經成為普遍共識的現代語境裡,新聞倫理相當於新聞責任。所謂“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隨之被置換成新聞是否具有責任、具有何種責任、如何承擔這些責任等具體問題。 但在本文這裡,所謂“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乃是新聞倫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論意味的根本問題,對此,既有的新聞倫理研究往往采取瞭新聞學而非倫 理學 的方法論思維。實際上,“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問題”指的是新聞倫理基本命題及其闡釋、新聞道德控制的實施如何獲得倫理學意義上的正當性,也即,新聞倫理如何成為倫理學思考與論證方式下的真正問題。倫理學思考與論證的正當性是通過邏輯推演的完整性實現的。元倫理學(meta-ethics)認為,要證明一個特殊的判斷,隻能通過 參考 能夠邏輯地衍生出這一特殊判斷的某個普遍規則,而要證明這一規則,也隻通過將它從某個更一般的規則或原則中推演出來,從而形成一個推理鏈條。但既然每一個推理的鏈條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這一個論證推理的過程也必然以斷言某個不能給出進一步理由的規則或原理而告終。用理查德德 黑爾(richard m. hare)的話說,那就是,“對某一決定的完整證明,應由對該決定之結果的完整說明和對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則的完整說明,以及遵守這些原則之結果——當然,也正是這些結果(實際上遵守這些原則所帶來的結果)給這些原則實際內容——的完整說明一道構成。”(hare,p.68) 以隱性報道的道德評價與倫理論證為例。所謂隱性報道,是指記者為獲取新聞在采訪中隱瞞身份或采訪動機,其實質是欺騙瞭受訪人(判斷1)。根據一般的誠實性道德判斷(原則1),我們知道欺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判斷2)。為論證隱性報道中欺騙行為的正當性,我們首先要證明“使用這種欺騙所要獲取的新聞是重要的”(判斷3),然後需要引用公眾知曉權(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論(原則2)論證“當新聞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無法獲得這種重要的新聞時,隱性報道滿足瞭公眾知曉權的要求,因而是正當的。”(判斷4)但公眾知曉權並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們又必須論證公眾知曉權的正當性(判斷5)。為此,我們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論(原則3)、公共利益理論(原則4)或是社會正義理論(原則5)……但這些原則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進一步論證它們的正當性(判斷6、判斷7、判斷8……),直至無法進行論證的倫理公太上說通真高皇解冤經理。在這個過程中,從引入公眾知曉權原則開始,我們就已經在運用一個倫理論證原則——功利主義目的論,即通過行為目的的正當性來論證行為的正當性(原則6)。不過,這隻是有關隱性報道的一種倫理論證。對於康德主義者來說,康德“你意志的準則始終能夠同時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則”(kant,p.31)這一絕對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個行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適用於每個人(原則7)。因此,如果新聞倫理論證隱性報道的欺騙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著每個人的欺騙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斷9)。顯然,康德主義的倫理論證給予瞭隱性報道否定的道德評價。 然而,元倫理學的論證問題並不終止於這樣演示的論證過程,貫穿於全部論證過程還存在著一個基本問題。在關於隱性報道的論證中,這個問題是,我們何以得知隱瞞記者身份或采訪動機就是欺騙(判斷1)?隱瞞身份和動機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欺騙是一個附帶著價值評判的判斷,如何在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之間建立邏輯聯系?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說,原則1所說的一般誠實性道德判斷之正當性從何而來?同樣的問題是,作為論證可能終端的原則3、4、5以及功利主義目的論、康德絕對律令的正當性又從何而來?探尋這些原則的正當性,我們將遇到倫理學中著名的休謨難題(hume’s problem)。 大衛 休謨(davin hume)在其《人性論》(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問倫理論證體系基本判斷或原則的正當性從何而來。他發現,所有的倫理論證體系最終都要面對由“是”或“不是”聯系的、關於事實的判斷與以“應該”與“不應該”聯系的、關於倫理與價值的判斷的邏輯聯系問題,而關於事實的判斷與關於倫理、價值的判斷是完全不同類型的判斷,它們之間是無法進行邏輯論證的。休謨因此認為,關於善惡的判斷並不存在於事實,而存在於我們的“情感、動機、意志和思想”之中,“惡和德都不是對象的性質,而是心中的知覺。”(hume,p.509)哲學傢羅素(bertrand russell)進一步論述道:“關於‘價值’的問題完全在知識的范圍以外,這就是說,當我們斷言這個或那個具有‘價值’時,我們是在表達我們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達一個即使我們個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實。”(russell,p.12)可是,我們每個人“心中的知覺”或個人感情總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別的,如何運用我們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覺”獲得具有確定性與普遍性的倫理判斷呢?這就是休謨難題揭露出來的倫理論證時必將遇到的尷尬問題,而這也是一切道德相對主義產生的根源。 如果以倫理學的方法論視角觀察新聞倫理學研究,我們可能將如當年的休謨一樣“大吃一驚”:新聞倫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將新聞采訪與編輯等事實性判斷直接納入倫理論證的邏輯推演鏈條之中。盡管他們也導入或自己設計瞭一些倫理推導模式,如克裡斯蒂安等人的經典著作《媒介倫理學》(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這種改進並沒有改變邏輯推演鏈條不完整的狀況。克裡斯蒂安等人引入拉爾夫 波特(ralph potter)的倫理推導模式作為所有案例分析的論證基礎,但波特的基本論證過程也是從界定事實開始,進而導入適用的價值、原則並選擇忠誠對象,完成倫理推導。在克裡斯蒂安等人這裡,一面是以 自然 主義的態度,把倫理判斷與倫理原則的正當性寄托於其正當性自明或憲法的權威性(如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所確立的新聞自由),一面是又無視界定事實與引入適宜倫理原則之間致命的邏輯斷裂,以這些價值判斷與倫理原則直接論證新聞事實判斷,而這已經是教學導向的新聞倫理研究中最具倫理學色彩的瞭,從總體上看現有的新聞倫理研究,我們將發現其中存在著令人憂慮的“新聞倫理研究的倫理學冷漠或倫理學蛙跳”。如果無視這種倫理學冷漠,我們將發現,下述關於報紙的相互對立而又未加論證其正當性的論斷(其證明涉及到專門的倫理過程)在新聞倫理論證中的邏輯效力是相同的,而現有新聞倫理的實際邏輯論證往往基於這樣的論斷展開: 報紙的首要功能是傳播人類的行為、感覺和思想,因此,新聞從業人員需要具備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廣泛的知識和經驗,以及先天而來和後天訓練的觀察和推理能力。新聞可能成為 歷史 ,同時也承擔著作為教師和解釋者的不可分割的義務。(asne,1922) 報紙是一種私人 企業 ,社會既沒有給他任何特權,它對社會也不負任何義務。因此,它不受社會利益的影響。報紙很顯然地是其業主的財產,報紙業主是自負盈虧地出售其產品的。(siebert,p.84) 這樣,我們實際上不可能去面對道德相對主義對新聞倫理這一研究領域的根本質疑。面對諸如此類對立且不可論證其正當性的倫理論斷與推演,作為普通的行為者,我們實際上毫無手段去判斷其倫理學價值,因而也無法在這些主張之間進行道德抉擇,其結果是,我們隻能或是摒棄無效的道德判斷而隨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棄自己的道德抉擇而遵從於某個特定的道德規訓,從而走向埃裡克 埃裡克松(erik erikson)所說的道德盲從(moralism)。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沒有意義的。克裡斯蒂安也註意到,“雖然案例研究能夠說明道德推論中的特定概念,但它們在日常政策與實踐中發揮的作用卻更多的類似於那種導致無休無止的爭論、責備,至多是微小調整的詭辯。”(christians,et al.,1993:p.53)這樣,新聞倫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爾特 李普曼(walter lipp2011國際道教論壇今天下午在南嶽衡山閉幕mann)在其《道德序論》(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評:“道德學傢不能教授其所發現,而應該揭示其所能教授,他們必須是洞察而不是說教。倫理學傢之所以招人厭惡,其原因實際上是他們未能認清時代要求他們的,並不在於勸導人們如何行善,而在於闡明何謂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麼,對於新聞與媒介來說,何謂之善?如何闡明新聞與媒介之善?這正是本文所認定的“新聞倫理成為問題”。這就是說,新聞倫理之成為一個研究領域,其意義就在於對新聞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稱為新聞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與追求。因此,新聞倫理研究的基本任務就是在有關新聞與媒介實踐的目的與方式的各種價值判斷中,辨識並闡明最具正當性的價值判斷,這裡稱中國道教協會副會長張鳳林道長一行來昆調研為新聞道德或新聞德性,從而達到對新聞至善的確認。然而,這所謂新聞道德及其闡明同樣是一種價值判斷,其正當性論證也同樣會遇到休謨難題的質疑。對新聞道德的辨識與闡釋,我們不能求助於功利主義的目的論,也不能求助於康德的絕對律令或亞裡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們可以求助於康德在其《判斷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這種共感為我們提供瞭檢驗作為價值判斷的新聞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確認其正當性的合理途徑,那就是訴之於公眾的爭議和討論。新聞道德必須是經過公眾(包括新聞從業者與媒介管理者在內的公眾)的爭議和討論而最終獲得確定性的價值判斷。 於是,我們可以說,所謂新聞道德,是一種主觀願望,一種普遍信仰,一種基於新聞與媒介實踐的事實判斷而表達出來的、關於新聞與媒介應該具有的形態與應該追求的目標的規定,而新聞之至善則是新聞道德的整體和總和。新聞道德不是單個人或一群人的主張或願望,而是在新聞傳播發展歷史演進過程中獲得廣泛社會認同的普遍信仰與共同價值主張;它不是新聞媒介具體實踐的細節規定,而是總體觀照與描述新聞媒介的基本形態與整體價值追求的信條、規范與原則。因此,新聞道德或新聞之至善應該是新聞倫理論證的邏輯起點與正當性依據。 實際上,界定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關鍵在於它的客觀實在性,也即實證主義社會學傢塗爾幹道是不息的生命活力(emile durkheim)所說的社會事實性。新聞道德作為社會事實,或者說它的客觀實在性證據必須是,首先它是真實存在並表達出來的願望或信仰,其次,這種信仰獲得瞭歷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轉的普遍認同,以及第三,這種願望與信仰是原發性的、獨立自足的,無法通過其它願望或信仰獲得論證。強調新聞道德的客觀實在性,也就是強調它從新聞實踐的事實判斷(是),經新聞倫理價值判斷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判斷(是),而抵達新聞倫理基本原則或新聞道德的價值判斷(應該)的邏輯過程,其目的是使其獲得正當性。檢視西方新聞實踐與新聞觀念的發展史,可以看到人們對新聞與媒介存在著一些相互之間並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與價值主張,它們各自獨立,相互隻能闡明而不能相互論證,但在一起就構成瞭西方現代新聞倫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聞之善或新聞道德的核心價值。這些核心價值是:新聞自由、報道真相(truthtelling)、社會正義、毋傷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與媒介效益: 1.新聞應該自由地報道事實、表達意見、參與公共辯論。 2.新聞應該探索並傳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實地再現人類行為、感覺和思想。 3.新聞應該揭露權勢集團的不義,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聲張社會正義。 4.新聞應該尊重受訪人、事件相關人、受眾與公眾,最大可能的避免傷害。 5.媒介有贏利的權利和義務,新聞應該對媒介企業效益負起責任。 從一般意義上講,新聞道德包含瞭善的追求與惡的規避雙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話語表達出來對新聞至善的積極承擔(主動追求新聞至善的德性,如,報道真相、社會正義),也包括用否定性話語表述的對新聞至善的消極防護(避免新聞之惡或新聞之無的德性,如毋傷害與媒介效益),新聞自由則被確立為統領這五種價值信仰或者說新聞道德的第一原則。 二、新聞道德的話語闡釋 進一步的問題是,我們依據何種正當性獲得瞭這五種新聞道德?九紫江南”學生夏令營到天臺山開啟傳統文化體驗之旅為什麼是這五種新聞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聞道德作為話語,意味著新聞道德乃是一種展示秩序的符號系統,“是依照由其起源為其規定的獨一無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識。”(foucault,p.111)作為知識或話語,新聞道德同時表現為歷史性延承與現時性建構兩個過程,其中新的命題產生,既有的話語被顛覆、被置換、被賦予新的意義,話語的穩定性被破壞並不斷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這樣一個動態過程中對新聞道德進行話語闡釋,必將遇到的困難是,如何為這種闡釋建立基本座標,即,在新聞道德話語的意義流變過程中,選擇何處作為其意義相對固定的參照點。本文認為,唯一適合作這個參照點的,隻能是專業主義新聞道德實踐的結果——成文的“倫理規范”。盡管不同的媒介和新聞職業組織在規范的表述上並不一致,同一規范往往還出現過多種修訂版本,但同一時期不同規范細節上的差別卻並不影響其總體精神的一致性。至於同一個規范不同版本修訂中表述上的差異,恰恰體現瞭專業主義新聞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當性的新聞道德的調整。成文規范總體上記錄瞭新聞道德話語的基本內容及其演變軌跡,新聞道德話語因此也表現為由前專業主義話語、專業主義話語與後專業主義話語組成的一個話語或知識譜系,新聞至善的五種道德原則是新聞倫理話語在這個譜系中的終端表現。 比起達納的偶然反思和其它“倫理規范”來,asne的《新聞規約》(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卻是美國新聞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倫理規范”。因此,本文把《新聞規約》(1922)作為專業主義新聞道德規范的樣本。這一文本的“序言”認為,報紙的首要功能是傳播人類的行為、感覺和思想,同時它“還承擔著作為教師和解釋者的不可分割的義務”。因此,新聞從業人員就必須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廣泛的知識和經驗”、“先天而後天訓練而獲得的極強的觀察和推理能力”。為實現序言規定的報紙兩大功能,文本進一步列出瞭“責任”、“新聞自由”、“獨立”、“誠實、真實、準確”、“不偏不倚”、“公正”和“莊重”等七項條款。 出人意料的是,《規約》(1922)的“責任”條款首先表現出來的,居然是對媒介效益的關心。條款首先指出,“除瞭對公共福祉的考慮外,報紙吸引和葆有讀者的權利不受任何限制。”確立瞭這樣的前提,條款才進一步規定以負責的精神利用這種公眾註意力。眾所周知,在市場化的媒介體制下,報紙和其它媒介的贏利手段主要就是通過吸引受眾而吸引廣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眾的註意力明示為一種權利,實際上就是認可瞭媒介效益在專業主義新聞道德話語中的基礎地位。不過,這種對媒介效益的明確關懷出現在新聞“倫理規范”中也就僅此一例,asne和spj後來對其“倫理規范”的修訂都取消瞭類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內部倫理政策也往往並不表示這種明確的效益關四川省宗教局進一步安排部署雅安抗震救災工作懷,而是模糊地表述為對媒介組織的忠誠,如要求新聞從業人員關心和維護新聞和企業的聲譽等,並在規定記者和編輯的行為時始終堅持客觀、中立的原則要求。實際上,客觀性作為新聞“倫理規范”正是專業主義新聞道德實踐的主要特征,而其實質也正是以媒介效益為目標的策略性話語。為此,《規約》(1922)單列出“不偏不倚”的條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組織的美國報紙發行人協會(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簡稱anpa)“倫理規范”中,客觀性更被奉為神祗:1935年anpa的“倫理規范”稱,向大眾提供“準確、無偏見的新聞報道”是報紙從業人員的“首要職責”(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為客觀性原則對立面的、帶有政治派性和偏見的新聞限浙江省完成宗教活動場所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調研工制瞭受眾的數量,中立而無偏見的純事實(facts-only)則可以解除這種黨派性的幹擾,從而在最大數量上吸引和保持受眾的註意力。因此,盡管客觀性作為新聞的道德原則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當性理由,但強調客觀性最為明顯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隨著晚近的新聞理論對新聞專業主義的反思與批評,新聞從業者組織的職業組織先後在其“倫理規范”中放棄瞭客觀性的要求,如spj《倫理規范》(1996)和英國新聞申訴委員會(pcc)的《實踐規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則是“準確”或“解釋性的、準確的真相”等形式的話語表述。但這些“倫理規范”並非就不再關心媒介效益,如spj《倫理規范》(1996)強調信守對秘密消息來源的承諾,克裡斯蒂安等人就認為,這種承諾很可能使記者在新聞訴訟中陷入違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時,記者拒絕公開消息來源和采訪記錄,其理由並非僅僅是信守承諾這種普遍的道德準則,主要根據的是“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媒體所依賴的消息來源就會枯竭的理論。”(christians,et al.,2000:p.21)顯然,媒介效益的考慮已經轉化為更為隱密的話語形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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